三明市国资委关于印发《三明市国资委出资企业担保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市国资委 时间:2019-12-04 17:39

各出资企业:

《三明市国资委出资企业担保事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国资委党委会、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明市国资委

                               2018年11月8日

三明市国资委出资企业担保事项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担保行为,防范担保风险,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三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出资企业)及其权属企业(包含各级独资、绝对控股及具有实际控制权的相对控股企业)的担保行为。

第三条  企业担保分为对内担保和对外担保。对内担保是指出资企业与其权属企业或其权属企业之间的担保行为。对外担保,是指出资企业及其权属企业对参股企业、无产权关系企业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四条   企业对外担保情形:

(一)出资企业之间的担保行为;

(二)出资企业对外投资项目,根据项目建设融资需要,股东按照股比共同为项目提供担保 

(三)上述情形外的对外担保行为,须报市政府批准。

第五条  企业担保属于企业“三重一大”事项,应按“三重一大”事项相关管理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六条  出资企业及其权属企业的对内担保,由出资企业按照内部管理程序自主决策。

第七条  出资企业担保行为由企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决定,形成书面决议。 

国有独资企业为他人提供担保由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董事会决定,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决定。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

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未设立股东会的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决定。

第八条  出资企业申请融资,需第三方提供融资担保增信的,由融资企业按照本办法与具备担保能力的企业协商担保事宜。无法自行协商解决的,可以书面形式报告市国资委,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协调。

第九条  经市政府批准的对外担保,按批准意见办理。

第十条  出资企业及权属企业为其权属的国有控股企业和参股企业提供担保,应按照股权比例对等承担担保责任,不得全额担保。

第十一条  被担保企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出资企业及其权属企业不得提供担保:

(一)担保事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二)为购买金融衍生品等高风险投资项目担保;

(三)被担保人为自然人或非法人单位;

(四)被担保人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

(五)被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管理混乱、

经营风险较大的;

(六)被担保人存在较大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且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七)被担保人与担保人发生担保纠纷且仍未妥善解决的,或双方已约定担保费用,但被担保人不能按约定及时足额交纳担保费用的;

(八)其他可能影响企业可持续经营能力的情况。

第十二条  出资企业及其权属企业对外担保的,视情况可以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但不得接受被担保人以保证方式提供的反担保。在签订担保合同的同时,签订反担保合同并办理相应反担保手续。企业要加强对反担保标的物的跟踪管理,定期核实标的物存续状况和价值,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标的物安全、完整。

采取抵押反担保的,抵押物必须是所有权、使用权明确且没有争议的资产,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登记。依法被查封、扣押的资产不得抵押。
    采取质押反担保的,质押物必须是所有权明确、不涉及诉讼或争议且未设定质押的动产、权利等。

第十三条  担保企业可以向被担保企业收取一定费用,适当补偿担保企业的成本费用,具体金额或比例可由双方自愿协商确定,并在担保合同中约定。

对出资企业银行综合授信额度(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保函、票据、保理等)提供担保的,担保企业根据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实际提款额计收费用,其他综合授信担保,不计收费用。

第十四条  出资企业及其权属企业应加强担保管理,建立健全规范担保行为的各项制度:

(一)制定本企业及其权属企业担保管理制度;

(二)建立担保事项台账,详细记录担保对象、金额、期限、用于抵押、质押的物品、权利和其他相关事项,定期对担保业务进行分类整理归档和统计分析;

(三)建立跟踪和监控制度。对被担保企业以及担保项目资金使用、财务状况及债务主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建立担保事项报告制度。企业担保事项应在担保合同签订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市国资委;年度终了一个月内,应将担保事项(包括被担保人、担保项目、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等情况)和担保风险管控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十五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或疏于管理,出现担保风险不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企业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与业绩考核、薪酬考核挂钩。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三明市国资委关于印发<三明市市属企业担保管理规定>的通知》(明国资产权〔2015〕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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