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市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2015-06-25 17:37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市属企业投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和《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明政〔2006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三明市市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包括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本规定所称“出资企业”是指三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权属企业”是指市国资委出资企业的子企业,以及行业管理部门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投资活动是指企业用货币资金、实物、股权、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的行为。

   第四条  企业是投资活动的主体。企业应依据本规定和企业实际,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五条 企业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二)符合本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国有资产布局结构调整方向。

  (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

  (四)突出主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非主业投资应当符合企业结构调整、改革改组方向,有利于促进企业主业产业链培育和延伸发展。

  (五)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

  (六)投资项目应进行可行性论证,预期投资收益应不低于国内同行业同期平均水平、且应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七)企业应严格控制投资层级,原则上第三层级及其以下子企业不对外投资。

  第六条  主业投资项目由企业自行决定。企业董事会或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应当以会议的形式,对投资事项作出集体决策。投资事项决策会议符合规定人数方可召开。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七条 非主业投资项目,企业应事先向市国资委报告,并由市国资委请示市委、市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企业主业投资项目实行报备制。出资企业和由市国资委负责薪酬考核的企业的投资项目直接向市国资委报备;权属企业(不含由市国资委负责薪酬考核的企业)的投资项目由出资企业或行业管理部门汇总后向市国资委报备。报备方式一律采用书面形式。

  第九条 企业应当在每年2月底前,编制当年度投资计划,并向市国资委报备。年度投资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投资规模、资金来源。

  (二)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内容、投资额、资金构成、投资预期收益、投资进度安排等)

   (三)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决议。

 (四)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

   (五)年度投资计划汇总表(附件1)

   第十条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年度投资计划,需调整年度投资计划的(原则上年度内只调整一次),企业应于每年9月底前报送市国资委。市委、市政府另有要求的除外。

   第十一条 年度投资计划内的项目,在实施前,企业应将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决议向市国资委报备。

  第十二条 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企业应在每个季度终了后十日内,将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向市国资委报备,报备的内容主要包括:资金到位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存在问题等。 

  第十三条 市国资委建立企业投资统计分析制度,企业应在年度终了时,在下一年度的1月底前向市国资委报送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表(附件2)和分析材料。

  第十四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开展企业投资项目的后评价工作。市国资委将根据需要,对投资项目组织实施审计和后评价等动态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的执行情况,纳入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内容,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薪酬挂钩。

   第十六条 强化投资责任追究,对违反本规定的,市国资委责令其改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资委关于三明市市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明政办〔2006144)同时废止。

 

   附件:1.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汇总表

      2.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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