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市国资委对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实行审批、审核、备案制;
(2)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由市国资委授权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负责起草;
(3)国有控股、参股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由公司股东共同负责起草。国有控股公司章程应经市国资委初审后,提交股东会表决通过,并报国资委备案;国有参股公司章程由所出资企业负责审核,并报国资委备案;
(4)部门监管企业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后,报市国资委审批或备案。
文件依据:《三明市国资委关于印发三明市市属国有企业公司章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明国资产权〔2006〕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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