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国资监管机构负责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国家出资企业负责其各级子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管理,并定期向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报告本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情况。其中:
(1)因产权转让、企业增资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子企业的产权转让、企业增资,须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3)转让方(或增资企业)为多家国有股东共同持股的企业,由其中持股比例最大的国有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各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相关股东协商后确定其中一家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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