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16-12-21 17:05

各所属企业:

为提升企业文秘人员公文处理与写作能力,115日,我委举办了一期“公文处理与写作培训班”,邀请市政府办信息科专家从常用文种介绍、如何正确行文以及公文处理中常见的问题进行详细讲解与说明,半年来,全委系统公文质量和办文效率得到明显提高。但由于公文处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要求,各企业文秘人员岗位变动较为频繁,造成部分企业在公文制发和报送上仍存在公文文种使用不当、格式制作不够规范、字体使用不正确、发文审核把关不严等诸多问题。

为切实纠正全市国资系统公文处理工作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实现机关和企业公文规范、高效、科学运转,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通知》(中办发〔201214号,以下简称“工作条例”)、《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委办〔20154号)以及《省国资委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国资办〔2015100) 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国资国企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公文制发

各企业在草拟、制发公文时,要严格按照《工作条例》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2012)的规定要求,力求文字精炼、主题明确、言简意赅、格式规范。

(一)要控制发文质量。各企业拟制的公文要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精简文件、改进文风”要求,一切从实际出发,内容简洁,结构严谨,表述准确,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措施办法或意见切实可行。减少发文数量,对无实质性内容、可发可不发的公文坚决不发。

(二)要正确使用文种。各企业呈报的请示与报告不能混用,向市国资委请求指示、批准的事项,应当用“请示”,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更不能以“简报”、“呈阅件”等形式请示问题。请示应当一文一事,请示事项涉及市国资系统内其他单位业务范围时,应经过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后上报,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报告主要是向上级汇报工作、汇报情况,不能夹带请示事项。

(三)要规范编排格式。应当按照《工作条例》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等规定要求,规范公文格式。涉密公文同时要标注秘密等级、保密期限和份号,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应正确编排并加盖单位公章,版记应编排在附件之后。各企业向市国资委报送的请示或报告,要严格按照上行文的要求,套用正式文件版头、编印发文字号,由本企业主要负责同志签发并标注签发人。请示或重要的报告,还应附注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四)要符合行文规则。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各企业呈报的请示或报告,原则上不得越级行文或多头行文,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用抄送形式。如有需要向市委、市政府或省国资委请示或报告的事项,原则上要通过市国资委向上报送;遇有紧急情况,需要直接向市委、市政府或省国资委请示或报告工作,需征得市国资委同意,同时将请示或报告报送市国资委。

除委领导直接交办的非正式公文(呈批件)外,不得以本企业名义向委领导直接呈报,也不得以本企业负责人名义向市国资委呈报。

二、规范公文办理

(一)各企业向市国资委呈报的请示或报告性公文,须统一送委办公室签收登记,由委办公室呈送委领导批示,再按程序办理。不得将请示性公文直接呈送委领导或委机关各科室,委领导对未经委办公室呈送的公文原则上将不予批示。

(二)各所属企业上报公文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委办公室退回呈报企业重新办理:

1.越级行文;

2.文种使用错误;

3.请示一文多事或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

4.公文主送机关书写不规范或错写为委机关科室;

5.未使用文件头纸、未加盖主办单位印章、未标注签发人、未标注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

6.存在其他不符合行文规则、格式不规范的。

(三)各企业向市国资委呈报请示性公文时,应给委领导审签和各科室办理答复留出足够时间。一般事项不少于5个工作日。紧急事项应当标明等级,必要时需提前告知市国资委办公室和经办科室。

(四)各企业在收到市国资委印发的公文后要及时办理并反馈有关情况,特提件要求马上就办,特急件应当天办理反馈,一般性急件应在3天内办理反馈,有时间要求的办件要按照通知的时间要求及时办理反馈。

三、规范公文管理

(一)加强督查督办。各企业要进一步规范公文办理程序,专人负责,建立公文台账,综合办公室负责人在收到公文后要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交本企业有关领导或部门办理,做到不托压、不误办、不漏办。特别是市国资委的有关部署性公文,要指定专人催办、督办,随时掌握公文的办理情况,确保办文过程有跟踪、结果有反馈。大力推行电子政务建设和无纸化办公,降低公文印制成本切实提高办文效率。

(二)加强保密管理。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各企业起草公文凡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根据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标注国家秘密标志,其中机密级以上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必须指定专人做好密级文件管理工作,严格防止密级公文在复印、复制、传达等环节泄密。要按照保密规定配备必要的安全保密设施,做好秘密文件的收发、传递、保管、清退、归档、销毁工作,严禁公文乱放乱传和失泄密事件发生。

(三)加强公开管理。各企业可参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确定公文的公开属性,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原则上,没有涉及需要保密信息的公文要主动公开。针对特定当事人的信息可依申请公开。

(四)加强业务指导。市国资委将定期对所属企业公文处理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因公文处理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的,将按规定追究相关企业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委办公室应切实加强对所属企业公文处理的业务指导,努力提高全市国资系统公文处理的质量和效率。

 

 

                                                   三明市国资委

                                       2016年6月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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