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财务监督管理规定
时间:2016-12-21 20:2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出资企业财务监督管理,防范和控制财务风险,提升企业财务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三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对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及其所属各级独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财务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财务监督管理,是指对企业的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金管理、财务风险控制、财务管理创新等财务活动进行的监督。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企业财务监督管理规定;

  (二)对企业财务基础管理、会计核算、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金管理、国有资产统计、清产核资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督促企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指导企业开展财务绩效评价、财务信息化建设等财务管理创新工作;

  (四)监督企业总会计师或财务负责人履职情况;

  (五)开展企业财务审计和有关财务专项检查;

  (六)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行使的其他财务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企业的财务管理职责:

  (一)制定本企业及所属各级子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财务管控机制,加强资金管理、财务信息化管理和财会队伍建设;

  (三)建立健全企业财务快报监管体系,加强财务动态分析,及时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运营情况;

  (四)组织开展企业财务预决算编制、执行及报告,完善财务预决算工作体系;

  (五)按照本规定和其他专项管理规定履行财务重大事项报告职责;

  (六)市国资委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重大财务事项管理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财务事项是指企业财务预算、预算目标调整、年度财务决算、大额度资金运作及涉及企业日常重大财务活动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财务预算,是指企业在预测和决策的基础上,围绕战略规划和经营计划,对预算年度内企业各类经济资源和经营行为合理预计、测算并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的活动。

  企业应当建立财务预算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内部财务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和考核工作,完善财务预算工作体系,推进实施全面预算管理。企业应设立或指定相关部门为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机构。

    第八条 企业财务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市场环境重大变化、国家经济政策重大调整、企业分立或合并等重大资产重组行为及其他导致预算编制基本假设发生重大变化的,预算目标可予以调整。

  第九条 财务决算,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企业年末结账日资产及财务状况和年度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基本经营情况进行反映的活动。

  企业及所属各级子企业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严格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规定,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会计记录等资料编制企业财务决算,全面、完整、真实、准确反映企业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十条 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聘请符合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对审计质量不合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企业应及时予以更换。

  第十一条 企业应根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及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规定,健全资金管理内控制度,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大额度资金运作决策机制。

  第十二条 大额度资金运作,是指超过由企业或者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所规定的企业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对外大额捐赠赞助,委托理财,委托贷款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大额度资金的限额标准由企业根据行业特性、资产规模、生产经营状况确定,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三条 规范企业重大财务事项决策程序。企业董事会或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应当以会议的形式,对重大财务事项作出集体决策。重大财务事项决策会议符合规定人数方可召开。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四章   重大财务事项报告

    

  第十四条 建立企业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制度。企业重大财务报告事项包括:财务预算、预算目标调整、年度财务决算、大额度资金运作及涉及企业日常重大财务活动的其他事项。

  企业的重大财务事项经董事会或未设董事会的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与审议决议一并报送市国资委。其中,按照规定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国有控股公司重大财务事项,应同时将股东会决议抄送市国资委。

  企业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应当加盖企业公章,并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或分管财务负责人)、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名并盖章。

  第十五条 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由年度财务预算报表、年度财务预算编制说明和其他相关材料构成。

  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和市国资委财务监督管理工作要求,按照统一的报表格式、编制口径和报送时间要求,以正式文函形式报送市国资委。

  第十六条 企业预算目标调整报告内容包括主要财务指标的调整情况、调整的原因、预计执行情况及保障措施等。

  企业应在预算目标调整决定作出后7个工作日之内以正式文函形式报告市国资委。

  第十七条 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包括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年度报表附注、年度财务情况说明书和其他相关材料。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是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必备附件,应当与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一并上报。

  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和市国资委财务监督管理工作要求,按照统一的编制口径、报表格式、编报规范和报送时间要求,向市国资委报送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第十八条 企业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实行月报制度,报告内容包括企业资金出借、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外捐赠、赞助等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企业应于次月10日前向市国资委报送《三明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月报表》(表格附后)。

  第十九条 企业财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的,以及涉及企业日常重大财务活动的其他事项应在决定作出后7个工作日之内以正式文函形式报告市国资委。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市国资委根据出资人财务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对企业的财务活动进行专项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企业财务基础管理、财务预决算管理、会计内控、资金管理、对子企业财务监管以及企业总会计师或财务负责人履职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市国资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企业的财务监督,督促其规范会计核算,健全内控机制,有效履行财务信息披露义务,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第二十二条 市国资委通过企业财务快报等动态监管方式,对企业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分析。根据年度财务决算结果,结合企业年度预算目标和执行情况,将财务预算精度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范畴。

   

  第六章 工作责任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明确财务监管工作的职责和权限,主要负责人对企业财务监管负领导责任,总会计师或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对企业财务监管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四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或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等应当对企业编制的财务决算报告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承担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企业未按规定向市国资委报告重大财务事项,或故意漏报、瞒报、虚报财务会计信息的,由市国资委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领导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企业投资、担保、资产租赁承包等财务事项管理按照市政府和市国资委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企业应根据本规定和其他相关规定,制定和完善本企业及所属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附件:三明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月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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