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0301-02-2022-00276
  • 备注/文号: 明国资〔2022〕7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国资委
  • 公文生成日期: 2022-09-22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三明市国资委关于印发《三明市属国有企业采购行为指导意见》的通知
来源:市国资委 时间:2022-09-22 15:10

各所属国有企业:

  《三明市属国有企业采购行为指导意见》已经委党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明市国资委

2022年9月22日

 

三明市属国有企业采购行为指导意见

 

  为规范市属国有企业采购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干部员工廉洁自律、遵纪守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市属国有企业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三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本意见所称采购,是指企业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合同方式,单项或批量采购,有偿取得的工程、货物和服务等行为。

  本意见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装修、拆除、修缮,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

  本意见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零部件、设备、配件等。

  本意见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工程以外的采购对象,包括保险、技术、智力、中介、物业服务、广告、安保、大型活动的组织等。

  二、推进集中采购

  企业物资采购遵循坚持集中采购、发挥规模优势的原则,推动企业有效降低采购成本。全面推行统一管理、集中采购、分级负责的采购管理体制,着力建立“公开、透明、择优”的集中采购运行机制,确保集中采购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各企业应当明确集中采购工作的机构和职责,明确采购权限,建立分级的采购目录,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制定采购计划,并组织实施。具备条件的,应实行所出资企业集团层面的集中采购;条件成熟的企业可设立专业(分)公司集中采购。

  三、推进阳光采购

  (一)企业应将招标采购作为主要采购方式。企业应根据法律法规、市场情况及自身实际,明确采购采用招标或非招标适用的范围。不具备招标采购条件的,根据制度规范或经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可采用询价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和单一来源采购等非招标采购方式。

  工程建设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的采购,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代建政府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外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二)企业应以电子招标投标作为主要的采购手段。企业采购的工程预算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含本数)和货物、服务事项预算金额在50万元人民币(含本数)交易行为,原则上应进入依法设立的公开的公共交易平台交易,并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手段进行。鼓励限额以下采购进入公共交易平台交易。

  以下限额以上采购项目可暂不进入公共交易平台交易:抗险救灾物资、应急工程项目,酒店业原材料采购,商业流通企业商品采购,企业食堂原辅材料采购,国有企业或项目已经市场公开形式授权委托社会资本或个人实行 经济责任制、托管收取固定收益的,建筑施工企业所承揽的工程项目因响应招标文件已设定指定档次品牌、厂家或专业分包由建设单位指定分包商。

  企业可根据需要自主选择依法设立的公开的公共交易(服务)平台,条件成熟的企业可以搭建自主的公共交易(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市属企业交易(服务)平台”)。重点支持市投资集团权属三明市信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搭建的三明市国资阳光招标采购平台和市城发集团权属三明城发物贸有限公司搭建的明易网集采平台建设,为企业提供相关的平台交易服务。

  未进入平台交易或未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企业应根据相关制度,由经营班子审议,按决策程序从严审核把关,全程留痕备查。

  鼓励市属企业交易(服务)平台为社会各类市场主体提供平台交易服务,发挥交易平台服务市场的作用。

  (三)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包括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开发、检测、认证、运营应当遵守《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0号)等相关规定。

  市属企业交易(服务)平台应当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现业务流程化、流程标准化、标准数据化、数据可视化,为企业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提供优质、便利服务。应当加强对采购、配送、资金结算等全流程监管,实现采购活动全生命周期管理。

  市属企业交易(服务)平台应当采取可靠的措施保障交易信息的数据安全。应当采用可靠的身份识别、权限控制、加密、病毒防范等技术,防范非授权操作,保证交易平台的安全、稳定、可靠。不得以任何手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不得弄虚作假、串通投标或者为弄虚作假、串通投标提供便利。

  市属企业交易(服务)平台应当加强评标专家库建设,建立规范的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制度,保证评标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专家库专家可优先在三明辖区和市属国有企业中选取,市属企业交易(服务)平台专家库应相互联接,实现专家资源共享,降低运营成本和交易成本。鼓励和支持市属企业交易平台与省、市依法设立的评标专家库相连接,扩大专家使用面。

  四、推进制度建设

  企业是采购活动的主体,企业开展采购活动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统一管理、分级授权、相互制约的内部管理体制,切实维护企业和国家整体利益。

  企业应依据本指引与企业实际,制定或完善采购管理办法,明确集中采购范围、采购流程,成立采购领导小组和监督小组。

  企业应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完善采购管理的制衡保障体系,贯彻不相容职务分工原则,实行采购信息、采购行为操作和验收保管等环节分设,做到评价决策与执行采购分离,采购询价与定价分离,物资采购与验收入库、资金结算分离等。

  采购属于企业“三重一大”事项的,应按“三重一大”事项相关管理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五、强化监督管理

  企业纪检监察、审计等职能部门应加强对采购等交易的监督,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预防和纠正采购等交易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市国资委会同所出资企业对企业采购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监督,并及时总结、交流、推广采购管理工作经验。 对违反采购相关管理制度的企业和个人,责令其纠正;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市国资委印发的《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明国资办〔2020〕1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其他

  鼓励所出资企业加强合作协作,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建立与市场接轨的价格机制,开展产品或服务的互采互用。 

  所出资企业的参股公司、尚未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企业、市国资委授权行业主管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企业,以及本市辖区各县(市、区)国有企业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或未尽事宜,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市国资委综合科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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