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0301-02-2021-00321
  • 备注/文号: 明国资〔2021〕7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国资委
  • 公文生成日期: 2021-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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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三明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市国资委 时间:2021-08-31 18:46

各有关出资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投资行为,经委党委会和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现将《三明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明市国资委

2021年8月31日

 

 三明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规范企业投资行为,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调整,更好地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三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主要包括企业在境内外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含基本建设、技术更新改造和购置经营性用房、生产设备等固定资产);股权投资(含设立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及对其追加投资、合资合作、收购兼并等);金融投资(含投资商业银行以及证券、期货投资和委托理财等)和其他投资行为。

  除专业金融公司外,企业不得从事期货、期权、远期、掉期、外汇买卖及其组合产品以及从二级市场购入的以赚取差价为目的

  短期(一年以内)持有的股票、债券、基金等高风险业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投资项目主要包括列入国家、省、市重点项目的投资项目;一级集团按照公司章程和有关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董事会研究决定确认的投资项目。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所出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市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辅业是指由所出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市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企业非主要经营业务。非主辅业是指主辅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所出资企业主辅业清单经市国资委确认公布后保持相对稳定,确有需要调整的由所出资企业提出申请报市国资委审核后调整。

  第六条  所出资企业重点培育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转型发展产业经市国资委确认后视同主业管理。企业辅业应符合企业结构调整、改革发展方向,有利于促进企业主业产业链培育和延伸发展。所出资企业辅业年度投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年度总投资规模的10%之内,最高不超过20%。

  第七条  市国资委以国家、省、市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为引领,以所出资企业发展规划为依据,建立健全投资监督管理体系,实现对所出资企业投资活动过程的全面全程监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主要包括:

  (一)指导所出资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

  (二)督促所出资企业依据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对所出资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

  (三)确定所出资企业主辅业清单,制定所出资企业投资负面清单,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分类监管;

  (四)监督检查所出资企业投资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及时发现风险,减少投资损失;

  (五)督促指导所出资企业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适时选择部分重点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

  (六)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条  企业是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体系,制定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二)科学编制投资计划;

  (三)组织投资计划的实施,强化项目管理和绩效评价,提高投资风险防控能力;

  (四)确认权属企业主辅业,对权属企业投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五)履行投资信息报送和配合监督检查义务;

  第九条  企业投资行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服务国家、省、市发展战略,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要求,体现出资人投资意愿;

  (二)符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坚持聚焦发展主业,做精辅业,大力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严格控制非主辅业投资;

  (三)严格控制投资层级,原则上三级及其以下子企业不对外进行股权投资;

  (四)严格遵守投资决策程序,加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投资规模应与企业资产规模、资产负债水平、融资能力、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相适应。合理合规筹集资金,严禁新增政府隐性债务,避免短贷长投行为,防范投资风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五)注重投资综合回报,对商业性投资项目,预期投资收益应不低于国内同行业同期平均水平,且高于5年期国债利率;对公益类、功能性投资项目,在满足社会效益和功能保障的基础上,兼顾企业经济效益。

 

第二章  投资监管体系建设

  第十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体系。企业投资管理制度体系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投资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

  (三)投资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

  (四)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制度;

  (五)投资风险管控制度;

  (六)投资项目完成、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

  (七)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

  (八)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九)对权属企业投资活动的授权、监督与管理制度。

  所出资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送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一条  市国资委发布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设置禁止类和特别监管类,对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监管。列入禁止类的投资项目,企业一律不得投资;列入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由所出资企业报市国资委审核后实施。负面清单内容保持相对稳定并适时动态调整。负面清单之外的投资项目,由企业按照发展战略规划和投资管理制度自主决策。所出资企业应在市国资委发布的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本集团公司更为具体的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第十二条  企业应加强投资项目档案管理,涉及投资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决策文件、调查报告、可行性研究、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及其核准(备案)文件、法律意见书、合资合作合同、合作方资信证明等相关资料应及时整理建档保存备查。

  

第三章  投资事前管理

  第十三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涵盖集团本部及权属企业当年投资活动,并于每年2月底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书面报市国资委备案。年度投资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主要方向和目的;

  (二)投资规模和资产负债率水平;

  (三)投资结构分析;

  (四)投资资金来源;

  (五)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内容、投资额、资金构成、预期收益(产值/销售收入/社会效益)、实施年限、投资风险、决策情况等。

  第十四条  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投资,确需调整项目的应在每年9月底前对年度投资计划进行中期调整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五条  市国资委依据所出资企业主辅业内容、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和发展战略规划,从企业投资方向、投资规模、投资结构和投资能力等方面,对所出资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含调整计划)进行备案管理。对存在问题的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含调整计划),市国资委在收到年度投资计划报告(含调整计划)后20个工作日内,对所出资企业反馈书面意见。所出资企业应根据市国资委意见对年度投资计划(含调整计划)作出修改。市国资委汇总所出资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后形成内部工作资料予以确认。

  资产负债率超过重点监管线,列入市国资委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的所出资企业,其年度投资计划需报市国资委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  企业对投资项目应做好融资、投资、管理、退出全过程的研究论证。对于新投资项目,应当深入进行技术、市场、财务和法律方面的可行性研究与论证,其中股权投资项目应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并按要求履行资产评估或估值程序。

  第十七条  企业投向《三明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除市国资委授权外,企业在履行完内部决策程序后逐级报市国资委审核后实施。

  第十八条  所出资企业提请市国资委审核投资项目时,应报送以下材料:

  (一)投资项目请示;

  (二)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材料(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项目商业模式和盈利模式、项目融资方案及效益分析、项目主要风险点分析及防控措施、项目实施进度及关键时间截点)及尽职调查等有关材料;

  (三)企业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有关决策文件;

  (四)律师事务所或企业法律部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五)其他必要材料。

  市国资委认为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论证。

  第十九条  经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由企业负责实施的投资项目,企业根据市委市政府会议纪要、备忘录等有关文件执行,市国资委不再履行审核程序。项目情况及相关材料由所出资企业以书面形式及时、完整报告市国资委。

  第二十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健全完善投资决策机制,对投资决策实行规范管理,科学制定分级决策和对权属企业授权投资决策的内部管理制度。各级投资决策机构对投资项目做出决策,应当形成决策文件,所有参与决策的人员均应在决策文件上签字,所发表意见应记录存档。

  

第四章  投资事中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实施中的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重点投资项目决策、执行和效果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向所出资企业提示或通报,企业应根据市国资委的提示或通报进行整改完善。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定期对实施、运营中的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根据外部环境变化和项目本身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再决策。当出现影响投资目标实现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不利变化时,应当研究启动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并及时报告市国资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范围:

  (一)企业投资金额超过备案或审核额度10%以上的;

  (二)资金来源及构成发生重大调整,致使企业负债过高,超出企业承受能力或影响企业正常发展的;

  (三)不能按规定行使股东权利或享有股东权益的;

  (四)投资项目比原计划滞后1年以上的;

  (五)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利益的;

  (六)企业投资不能按合同履行或投资资金未按合同约定使用的;

  (七)其他已经或可能严重影响出资人权益的事项。

  企业因投资项目发生变化需要再决策时,应当按相关规定重新履行相应的程序。

  第二十三条  所出资企业应于每季度终了次月10日前将季度投资完成情况报送市国资委。季度投资完成情况主要包括企业季度投资完成总体情况,重点投资项目进展情况、投资分析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等内容。

  

第五章  投资事后管理

  第二十四条  所出资企业在年度投资完成后,应当编制企业投资项目年度完成情况明细表,形成企业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并于下一年度1月31日前报送市国资委。年度投资完成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年度投资完成总体情况;

  (二)年度投资效果分析;

  (三)重点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四)年度投资后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五)年度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第二十五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每年选择部分已完成的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形成后评价专项报告。选取的后评价项目应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包括但不限于重点投资项目、投资调整变化较大的投资项目、结果与预期差距较大的投资项目。通过项目后评价,完善企业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投资管理水平。投资项目后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项目背景、可行性研究论证、决策、准备、实施和运营情况进行全面回顾;对项目工艺和技术、财务和经济效益、环境和社会影响及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分析评价;对项目目标实现程度和可持续性进行客观评述,得出主要经验教训和启示;对项目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或责任追究建议。

  第二十六条  项目后评价可由企业自行实施,也可聘请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中介机构实施,但应避免由承担项目设计、监理、项目管理、工程建设等相关工作的机构对该项目进行后评价。原则上企业内部具体负责投资项目实施、可行性研究的部门与后评价部门应分开。

  第二十七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适时组织开展企业投资项目专项监督检查,根据检查情况选择部分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并向企业通报后评价结果,对项目开展的有益经验进行推广。

  第二十八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开展重点投资项目专项审计,审计的重点包括投资项目决策、投资方向、资金使用、投资效益、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

  

第六章  投资风险管理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建立投资全过程风险管理体系,将投资风险管理作为企业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的重要内容。强化投资前期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方案制订,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防范投资后项目运营风险,做好项目退出的时点与方式安排。

  第三十条  市国资委指导督促所出资企业加强投资风险管理,必要时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对所出资企业投资管理风险体系进行评价,及时将评价结果反馈所出资企业。所出资企业应按照评价结果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健全完善企业投资风险管理体系,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以及市国资委印发的《所出资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明国资办〔2020〕1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依法依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市国资委对瞒报、谎报、未及时报送投资信息的所出资企业,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约谈、通报、责令整改等处理。本办法执行情况纳入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

  第三十三条  按照“三个区分开来”原则,制定尽职合规免责事项清单,按商业原则公平判断,以较长周期客观综合评价程序合规、企业相关责任人勤勉尽责的投资正常损失。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三明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2. 企业年度投资计划项目汇总表

  3. 企业投资项目进展情况表

  4. 企业年度投资完成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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