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所出资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市国资委 时间:2020-09-10 08:54

各所出资企业:

《三明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2092日经我委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三明市国资委

                        202093

                  

    (此件主动公开) 

三明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督促所出资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切实保障职工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切实保障国有资产安全,推动所出资企业高质量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三明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三明市市直部门安全生产责任清单》、《三明市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所出资企业”,是指三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根据市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本办法所称“权属企业”,是指所出资企业二级()以下全资及控股企业。

第三条  市国资委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督促所出资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

(二)督促所出资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企业负责人述职述廉内容,并纳入对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之中,与企业负责人的绩效薪金挂钩。

(三)组织或者参与开展所出资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督促所出资企业加强安全风险防控和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四)配合做好所出资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

(五)督促所出资企业做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六)办理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事项。

第四条  所出资企业及权属企业应当依法接受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结合行业特点和本企业实际,制定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或制度,加强对权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  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六条  所出资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生命至上”安全生产理念,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认真执行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按照“统一领导、落实责任、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全员参与”的原则,逐级建立健全覆盖企业全体职工和岗位、企业全部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七条  所出资企业必须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所出资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八条  所出资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按《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所出资企业党委书记(董事长)的安全生产职责还包括: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把安全生产纳入企业党委议事日程,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党委会议每年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不少于两次,组织专题学习不少于一次。

(三)把安全生产纳入领导班子成员职责清单,明确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督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规定和职责分工落实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听取权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报告。

(四)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领导干部实绩考核范围,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晋职晋级、奖励惩戒的参考。

(五)将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纳入企业领导班子及各权属企业领导班子年度述职履责报告。

(六)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将安全生产有关内容纳入党委理论学习内容和干部培训内容。

所出资企业总经理的安全生产职责还包括: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企业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组织制定企业安全生产规划,督促权属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

(三)组织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和责任体系建设,制定企业职工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和督促检查、考核办法。

(四)落实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保障,确保企业安全基础设施、应急救援装备和隐患治理、教育培训等投入。

(五)组织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六)组织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

第九条  所出资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安全生产职责:

(一)组织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企业党委关于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具体措施。

(二)协助党委书记落实党委对安全生产的领导职责,落实本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

(三)协助总经理统筹推进本企业及权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企业安全生产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要点;开展督促检查、考核等工作,督促落实监督检查、考核结果的运用;及时掌握企业安全生产问题,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意见建议。

(四)组织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建设,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依法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

(五)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企业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条  所出资企业其他领导安全生产职责:

(一)组织分管部门及权属企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企业党委关于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具体措施。

(二)督促指导所分管部门及权属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

(三)督促指导所分管部门及权属企业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相关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督促指导所分管部门及权属企业定期组织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五)督促指导所分管部门及权属企业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目标管理、应急管理,查处纠正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

第十一条  所出资企业对外投资合作,形成相对控股但不行使经营权的权属企业,应当与经营方议定通过公司章程或经营合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安全生产责任书等方式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第十二条  所出资企业开展承包、承租活动,应当做好承包商安全资格审查,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安全隐患。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的单位及个人。

第十三条  所出资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相关企业领导应当在年度民主生活会上作出说明。

第三章  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基本要求

第十四条  所出资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组织机构,包括:

(一)设立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领导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所出资企业及权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决策企业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领导机构负责人应当由所出资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

(二)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对其他职能部门和权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

(三)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管理职责,各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分解到相应岗位, 并努力提升安全生产管理的联动协调能力。

第十五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将安全生产纳入企业总体发展战略规划,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主要包括:

(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职责;

(二)例会制度;

(三)目标管理制度;

(四)安全操作规程;

(五)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绩效、奖惩管理;

(六)安全生产督促检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应急处置和报告(含事故报告和履职报告)、调查处理;

(七)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职业病危害防治、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管理;

(八)危险作业场所、重要岗位、特种作业人员、设备设施、重大危险源监控的安全管理;

(九)安全生产投入以及费用管理;

(十)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管理;

(十一)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内容。

第十六条  所出资企业应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保证培训时间和经费投入,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领导班子每年要安排一定时间学习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管理能力的相关培训;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取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第十七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坚持风险预控、关口前移,全面有序推进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将其纳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一步提升事故预防和风险管理能力。

第十八条  所出资企业应建立健全事故隐患闭环管理制度,对排查出的风险隐患等级从高到低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并纳入隐患清单管理,分门别类建立隐患清单、整改清单、销号清单、制度措施等“四个清单”,制定时间表路线图,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和整改要求。

第十九条  所出资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条  所出资企业应对权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履行如下监督管理责任:

(一)指导督促权属企业落实企业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完善各类规章制度。

(二)指导督促权属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全面做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安全风险辨识、应急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

(三)指导督促权属企业确保安全生产工作必要的经费投入和人员保障,做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四)指导督促权属企业依法落实从业人员劳动卫生安全权益,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消除或者减少生产环境中的危险和有害因素,保障职工职业安全与健康。

(五)《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企业应急管理

第二十一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认真履行应急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系,完善应急管理组织机构,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为应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二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加强权属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应急培训,提高应急指挥和救援人员的应急水平和专业技能,提高全员的应急意识和防灾、避险、自救、互救能力。

第二十三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总体应急预案,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应当指导权属企业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应急预案编制要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紧密结合实际,切实提高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第二十四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多种形式、节约高效的应急预案演练,突出演练的针对性和实战性,认真做好演练的评估工作,对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持续改进,提高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二十五条  所出资企业应加强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并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应急救援队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

第二十六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所出资企业应当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应急救援措施有效控制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七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快速、及时、准确地收集和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并建立突发事件信息披露机制。突发事件发生后,要按照有关规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统一安排,及时准确地向社会披露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进展情况的信息。

第五章  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制度

第二十八条  所出资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制度:

(一)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和本年度的工作计划报送市国资委。

(二)按月、年对所出资企业及权属企业所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于次月5日前和次年度1月底前报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实行零报告制度。

(三)所出资企业或权属企业被市级以上安委会或市级以上安办警示通报,被警示通报单位应按照通报规定的时限,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并抄送市国资委。

(四)所出资企业及权属企业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除按规定立即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外,还应及时报告市国资委。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事故现场负责人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上一级单位负责人报告,以后逐级报告至市国资委,且每级时间间隔不得超过2小时,并于24小时内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快报报送市国资委。

(五)在所出资企业及权属企业管理的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所出资企业及权属企业作为业主、总承包商或者分包商应当按本条第(四)款规定报告。

第二十九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将政府有关部门对事故的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及时报市国资委备案,并将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报告市国资委。

第三十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领导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名称、组成人员、职责、工作制度及联系方式报市国资委备案,并及时报送变动情况;应当将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报市国资委备案,并及时报送修订情况;应当将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活动、重要会议、重大举措和成果、重大问题等重要信息和重要事项,及时报告市国资委。

第六章  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一条  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范围。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市国资委根据所出资企业考核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认定情况,对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进行降级或者降分处理:

1.发生特别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绩效年薪;

2.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谎报、瞒报事故的,予以降级处理。情节严重的,直接降为D级认定。

3. 发生一般、较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予以降分处理。

(二)迟报、漏报安全生产事故的,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予以降分处理。

(三)因履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职责不到位,被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相关部门通报的,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予以降分处理。

降级后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按该等级得分的中位值认定。降分标准按当年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和薪酬考核办法确定。

第三十二条  所出资企业可以结合实际,对年度内安全生产工作业绩较好的相关岗位和集体设立安全奖,安全奖单独考核,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第三十三条  所出资企业领导干部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一)履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职责不到位的;

(二)阻挠、干涉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或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

(三)对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四)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五)对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不力、进展缓慢或治理效果较差的;

(六)有其他应当问责情形的。

第三十四条  所出资企业建立健全问责机制,对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权属企业领导干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存在的失职情形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所出资企业工会组织依法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与劳动防护进行监督,各企业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各企业在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三十六条  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第三条的规定执行。特殊行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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